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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不得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停车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物价等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城管部门定期对停车场设置方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评估后认定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公安、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强制取缔或恢复公共停车场的停车功能。
  地下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公安、建设、房产、环保、城管、消防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恢复地下停车场的停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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