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继续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管。(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
26.认真治理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
27.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和其他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事管局、扶贫办、省政府纠风办)
28.继续治理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收费公路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林业厅、省政府纠风办)
29.加强对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乡镇“三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局)
30.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1.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零增长的规定,坚决制止无实质内容的团组出访,严格按编制和规定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外侨办、省事管局)
32.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事管局)
33.巩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成果,抓好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省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
34.压缩电、油、水、通讯等方面的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35.精简会议和文件。(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
36.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省政府纠风办、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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