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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法制办督办案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法制办督办案件的通知
(豫政法[2008]7号)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办法》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将严格予以追究。对于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将派人直接进行调查;对于一定区域、有关行业内影响较大的案件,省政府法制办将督促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对省政府法制办督办的案件,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派人到实地进行认真调查,不得随意安排下级政府或部门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证人签字;需要鉴定的应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勘验的要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三、调查终结,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研究,准确定性,提出初步的处理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同级政府或本部门审定。
  四、省辖市政府或部门批准法制机构的建议后,法制机构要按照权限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执法责任,同时要督促下级政府或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追究。
  五、案件结案后,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可以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名义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案件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并附上政府或部门领导对案件查办的批示、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有关证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处分决定、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决定。
  六、对于省政府法制办督办的案件,经查实应予追究的,省政府法制办将从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是否存在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赔偿、是否追究到位、是否消除负面影响、是否建立健全防范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达不到要求的,要责成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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