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新统计上报2007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通知
(豫政法[2008]8号)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号)的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已于2007年12月10日施行。此后,各级法制机构虽已按时上报2007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但是,经我办对报表进行汇总和初步分析,发现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和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同往年相比反差较大,部分省辖市电子报送和纸质报送的数据不一致。为了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经办领导研究,决定对全省2007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重新统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通知后,要按照新的统计制度对本辖区各级行政机关2007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如实进行统计,并于2008年3月28日前以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的形式报送2007年全年的报表。
二、各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纸质报表应当加盖印章和法制机构领导签字,电子报表要通过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以标准上报的形式报送。(电子信箱地址:fytj@hnfzb.gov.cn)
三、在报送2007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本辖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如实全面进行分析、研究,查找案件上升或下降的原因和应对举措,提出改进意见。统计分析报告要列出本辖区县(区)和市政府部门近三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和发生行政应诉案件的详细数据对比。
四、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要做好审核把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数据对领导决策意义重大,此项制度在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省政府法制办将严格按照豫政办[2006]32号文件“对于不按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报表的,发生一起扣10分”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国法[2007]77号文件的规定,对不按照通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