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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的通知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
  针对当前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省级部门法制机构、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从以下几方面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
  (一)全面自查《执法证》数量,澄清底数。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省级部门法制机构和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对照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的证件发放数量,对本级、本系统、本部门执法人员所持《执法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准确掌握证件数量。
  自查的依据: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的《申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监督证汇总表》。该表遗失的,到省政府法制办复制。
  自查的内容:本级、本系统、本部门是否按照省政府法制办核定的单位和数量发放证件;是否存在实际发证数少于或者多于省政府法制办核定数量的情况;是否给无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人员发放证件;对调离执法岗位人员和退休人员所持《执法证》是否收回;对无法收回的《执法证》是否及时公告作废等。
  自查结果的处理:(1)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省级部门法制机构、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没有发放的余留证件,不得自行发放;确需为新增人员发放《执法证》的,要按照办证程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办证申请,经省政府法制办核定后,按照省政府法制办核定的单位和人员数量从余留证件中发放。(2)对调离执法岗位人员所持证件以及退休等原因不再执法的人员所持证件,要如数收回;无法收回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县(市、区)政府、省辖市政府、垂直管理省级部门、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发布文件公告作废(公告内容包括执法证名称、执法证编号等;市县政府的公告须在当地的报纸刊登或电视上播出)。(3)对错误认定行政执法主体发放的证件或者给不应当持证人员发放的证件,必须全部收回。(4)自查后收回的《执法证》,必须交省政府法制办,不得自行销毁。
  自查结果的上报: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地区的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认真、准确填写《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发放情况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含电子文档),集中全市(含县、市、区)公告证件作废的文件,于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垂直管理省级部门、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统计表》(含电子文档)、公告作废的文件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查漏补缺,保证持《执法证》人员信息全部录入上网。在自查清理、摸清底数基础上,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省级部门、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在线查询系统》,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所有持《执法证》人员的信息全部录入上网。对于因新领取《执法证》以及其他原因未录入信息的,要限时补录,确保年底前所有持《执法证》人员的信息百分之百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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