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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配备专职人员或成立专门部门处置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门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挂靠医务处(科),处理医疗纠纷。接待场所安装探头,做好证据收集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履行如下基本职责:
  (一)制定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二)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三)接待患者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四)配合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引导患方通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纠纷,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纠纷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建议;
  (八)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本机构发生重大不良医疗事件和医疗事故事件。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预案
  (一)预防医疗纠纷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
  2.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3.针对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部门和环节,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4.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
  5.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防范措施。
  (二)处理医疗纠纷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接受患者对医疗纠纷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2.医疗事故或医疗重大过失行为发生后,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内部通报与外部报告制度;
  5.责任追究制度;
  6.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措施。
  五、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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