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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卫医〔2010〕7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院: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9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1月3日以市长令形式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办法》实施工作的领导和宣传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全面学习领会和正确理解《办法》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大力加强对社会和患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各项活动和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医务人员中营造贯彻《办法》、依法执业、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积极进取的氛围,使医患双方都能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和谐宽松的医疗环境与医患关系,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抓好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学习培训,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等,遵守《江苏省医疗机构主要窗口服务规范》和《苏州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法,使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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