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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三)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摸清各类企业的底数,建立台账,因地因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督促全部建立,并启动要约。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严格依照推选代表、发出要约邀请、征求意见、平等协商、职代会讨论通过、签订合同、审查备案、公示等八项程序进行协商,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协商实效。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协商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及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事项;对非公小企业集聚的地区和行业,由区域、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组织或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确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同类工种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同用工形式一线职工的工资权益。

  三、落实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形成政府主导、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考核标准,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组织协调处理。区、市、县总工会要主动参与,积极服务,经常性地深入企业,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抓好企业和县级以下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深入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确保全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世界500强在宁投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工商联、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依法开展好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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