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和内在要求,也是各地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区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清晰、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尚需进一步加强指导和规范。对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和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职工为本,注重社会公平,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以世界500强企业在宁投资的企业、未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和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企业为重点,依法有效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力争到2013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5%以上,其中2011年底达到92%;世界500强在宁投资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企业中构建起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