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款结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付款的责任主体,交易中心根据具体的付款流程和办法提供结算服务,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日(具体天数在合同中约定)。未能按时付款的,交易中心与省卫生厅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市、县卫生局责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供货企业支付不低于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交易中心与供货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部分用语含义
一、专利药品:指由发明国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包括化合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除外。工艺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制剂专利不在此列,另行赋分。
(一)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药品制造过程的中间体专利等除外。
(二)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三)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四)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二、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定价文件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或原研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以及海南省物价部门定价文件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三、中药保密处方: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目录中的药品。
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指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五、进入欧美日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药品:指通过并获得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日本JGMP认证证书的制剂生产线生产、且已向相应国家出口的国产药品。依据所在省级药监部门的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并需提供认证证书、相应国家(欧盟包括所有成员国)的海关报关单、相关认证过程文件(邀请函、检查结论等),及相关文件的翻译件和公证书。
六、药品包装: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供应配送的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