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者所在的高等学校同意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的,优先支持。
第三条 申请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二)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三)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经费对每个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3至6万元。具体资助金额按申请项目的性质、申请资助金额预算和专项经费资助能力确定。资助经费在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予以拨付。
第五条 申请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者须填写《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项目资助申请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向广东省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条 广东省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省教育厅审核确定资助的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七条 获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主要包括: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助项目资金决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负责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九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获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向广东省学位办公室提交《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条 对于根据《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被撤销奖励的作者,已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将终止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本资助办法由广东省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项目资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