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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11)

  (四)申请者所在的高等学校同意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的,优先支持。
  第三条 申请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二)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三)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经费对每个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3至6万元。具体资助金额按申请项目的性质、申请资助金额预算和专项经费资助能力确定。资助经费在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予以拨付。
  第五条 申请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者须填写《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项目资助申请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向广东省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条 广东省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省教育厅审核确定资助的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七条 获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主要包括: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助项目资金决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负责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九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获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向广东省学位办公室提交《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条 对于根据《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被撤销奖励的作者,已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将终止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本资助办法由广东省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项目资助申请书

一级学科代码

一级学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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