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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是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是为预防和减少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印章行为,增强印章防伪功能,自5月15日起新刻制的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具有芯片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体内均植入载有相关审查、备案和刻制信息的加密电子芯片;税务部门要积极倡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刻制和更换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以保证其印章的安全性、合法性。
  四是印章刻制完成后,申请刻制单位凭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在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上加盖印鉴后,自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使用。
  五是为保障印章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印章使用单位必须换刻新型防伪印章。换刻印章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查、备案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刻完毕,自2012年1月1日起,印章使用单位一律凭单位刻制的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办理相关业务。
  六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专用章规格统一更换为长轴40 mm、短轴30 mm、边宽1 mm的椭圆形新型印章,为使新刻制和更换的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要求一致,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章面可以不带印章编码,但印章编码必须输入芯片以备查验。
  七是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备案,擅自承制印章的,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是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九是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承接和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进行处罚。
  十是对利用假印章、假票据影响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我市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秩序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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