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制作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活动,有效保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充分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积极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重要意义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印章作为社会诚信的载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制作假证件、假文凭、假合同、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并呈现出制假数量大,涉及面广,制假工具先进,伪造水平高,交易诡秘、隐蔽性强等新特点。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假印章已对我市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增加印章多重防伪功能,对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维护省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十二五”开局之年经济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和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坚决推行我市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全面使用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印章审批、使用要求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刻制要求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3〕387号)等规定,全市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取得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合法印章企业进行印章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