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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制定的《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
(省民政厅)

  行政区划调整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重点建设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编制《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对于促进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预见性与整体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重大部署,通过科学合理的行政区划调整,建立和不断完善适应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综合配套改革、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的行政区划体系,使行政区划和区域经济互动发展,加快我省城市化的进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编制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相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必须把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放在第一位,要有利于生产力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优势互补,推动县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区域经济中心形成和城市化的进程,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二)合理开发与保护资源相统一。行政区划调整要体现有利于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条件的合理布局,要有利于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各地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有利于国家对所属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要求。
  (三)积极调整和保持稳定相结合。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过于超前或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要把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统筹考虑,合理确定发展阶段和各阶段发展目标,确定调整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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