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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二、完善创业扶持补贴资金政策,切实鼓励全民创业

  (一)扩大创业一次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享受创业补贴的对象是,哈尔滨市市区内(呼兰、阿城区就业专项资金未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之前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下同)已参加创业培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执照,并已申领小额担保贷款,持续生产经营且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成功失业人员,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户2000元。创业成功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每人每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补贴标准。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将原创业培训成功的补贴1000元提高到1200元,未成功的由补贴60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创业实训补贴标准,将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费补贴标准,将入驻孵化基地按照使用面积不等,在2000元、3000元、4000元标准中,将4000元标准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万元;提高优秀创业项目补贴标准,将优秀创业项目补贴2000元-5000元提高到5000元-1万元。

  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等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10〕223号)执行。创业扶持资金补贴政策暂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和考核通报制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我市“创业创新、全民成才”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区县(市)年度考核和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督促通报制度,积极协调解决好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行按季通报、半年检查总结、年终考评的督查工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加快工作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培训机构做好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和贷款推荐等工作。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创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做到应保尽保。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各经办银行积极落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贷款发放中的实际问题。各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大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同时发挥防控风险的积极作用,与担保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贷前调查、贷后跟踪服务和贷款回收工作,努力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对有特殊需要支持的人员和企业,经担保机构认定后,由银行直接发放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对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考评,在经办银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其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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