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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立案调查审计企业在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的问题,以及对企业举证材料的核实等,市(州)局可派专职调查审计人员到企业实地查验取证,现场审计应按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审计过程中应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座谈,并与案头审计分析内容进行核对;现场查验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以及取证资料,必须编制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并交由被调查方人员签认。
  第十七条 要求被调查审计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或其他有关资料时,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附件9),应注明需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合理限定提供的时间。下达通知和接受资料双方必须办理签收手续,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资料或不完整提供资料,县(市)区局要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补报。
  第十八条 市(州)局调查审计人员应通过详细的调查审计取证、广泛收集可比企业价格信息资料、认真核实企业举证材料等工作,在准确定性企业避税问题及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选择合适的税收调整方法,并通过功能、风险等可比性分析,消除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中存在的差异,拟定初步调整方案,撰写审计结案报告。
  第十九条 市(州)局初步调整方案经过省局审议决定,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填写《反避税案件结案申请表》(附件10),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结案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实施税收调整。
  调整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州)局调查审计人员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被调整企业下发《转让定价调整应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附件11)及相关附件,办理签收手续,县(市)区局督促税款及时入库。涉及相应调整的,按管理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已实施税收调整结案的企业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台帐。
  第二十一条 跟踪监管期内要重点关注企业被调整前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并进行评估、测算。如发现被跟踪管理企业的税收及关联交易仍存在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书面通知企业,要求对生产经营变动状况及关联交易异常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通过约谈,督促企业自行纠正避税问题,并报送自行调整书面报告;对原避税问题经税收调整后仍拒不纠正的企业,可根据原调整方案确定的方法和公平交易值域,制定跟踪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跟踪期调整;对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避税问题的企业,可重新立案实施避税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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