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局要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关联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同时填写《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附件5)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
第四章 选案及立案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各县(市)区局对经营状况异常且关联交易额较大的避税嫌疑企业进行筛选,开展初步案头审计,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6)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附件7),进行纵向分析比较(与该企业历年数据的比较)和横向分析比较(与同行业数据的比较),初步判断被审企业是否存在避税问题和疑点。也可运用纳税评估的约谈等程序,要求企业解释经营状况异常的原因及产品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调查人员在选案阶段,要对被审计企业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分析,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全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等情况,全面分析企业与关联企业所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其合理性,通过与同行业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的对比,判断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形成案头审计报告。
选案时要重点收集被审计企业依法报送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验资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企业历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资料、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申报等资料。
必要时,可根据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提供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具体资料,为案头审计分析提供详实的数据;应重点掌握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的经营战略以及营销策略、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以及市场占有率、企业所具有的功能、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以及所使用的资产等,为寻找同类可比企业打下基础;应重点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异常,包括企业历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毛利率、净利润率变化趋势的分析、各种类型关联交易的具体走向以及在集团内部所承担的具体职能风险的分析、定价政策原则以及同行业对比的合理性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影响程度的分析等,为确定主要的避税疑点和下一步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对经过筛选和初步案头审计确定的避税疑点列入重点调查审计对象上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立案程序,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写《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附件8),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经省局召开的选案及案情分析审议会通过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和立案报告上报总局,核准后实施现场审计等下一步调查工作。
第五章 调查审计和调整
第十五条 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由各市(州)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局协助配合并派人员参与调查,要按照管理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规范开展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