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关联交易企业档案资料按年度维护存档,并在每年度8月31日前完成。
第六条 各市(州)局对避税嫌疑企业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立案调查至调整结案全过程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资料,装订成册,按保密规定一户一档管理,
第七条 信息采集是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整合各方面的税收管理资源,建立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局要充分利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审计)、出口退税等信息资料,进行反避税信息采集,审核企业自行申报的《关联交易申报表》(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加强相关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避税问题。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要在依法完整取得纳税人各类资料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集中分析和有效使用。要充分利用各类征税、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信息资料,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附件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附件2)、《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3)、《企业销售去向情况表》(附件4),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建立纳税人经营、纳税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强化税源管理,堵塞避税漏洞。
第九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获取企业信息。根据反避税工作需求,积极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获取税收协定国提供的有关情报信息。
第十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出口退税子系统及总局的行业价格信息库中的相关数据,充实反避税信息中的价格信息;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综合性征管信息,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制度。
各县(市)区局要将所属企业申报的内容与其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附注、“免抵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填写《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附件5)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对不按规定申报或填报关联交易信息的企业,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