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6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二○○八年五月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反避税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省各市(州)局,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程序,适用于反避税各项基础档案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调整及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岗责要求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要积极组织协调开展反避税工作,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保管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上报选案分析报告;税源管理科进行反避税信息采集、建立和更新关联交易企业档案、关联交易数据审核、选案调查工作。
  各市(州)局要在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处或所得税科设置专(兼)职岗位,对本地区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进行反避税选案立案、审计调整、结案。

第三章 档案管理、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和关联交易企业档案,各市(州)局要保管具有关联交易企业的档案,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并在每年 8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关联企业交易台帐上报省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