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规定关于弥补亏损问题”已被: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4日)废止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4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弥补。对可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今年月(季)度预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其他预缴方式(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具体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发生企业税款滞后缴纳的现象。
二、关于汇总纳税问题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所列,不适用该办法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目前暂按原税法的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进行月(季)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各栏数据填写方法为纳税人实际发生金额乘以就地预缴比例,预缴比例为零的纳税人应将其实际发生金额逐栏填写后作为附报资料。
(二)对按照《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3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暂按据实预缴方式将其实际发生金额逐栏填写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附报资料(相关申报表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
三、关于优惠政策问题
(一)对按新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在总局减免税办法和相关文件下发前,因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2008年1季度应暂按现行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待符合条件进行减免税审批或备案后按规定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