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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依照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应按分国不分项抵扣。
  (一)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企业应提供境外业务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二)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三)企业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十七条 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境外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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