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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在境外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税务登记。企业要按照规定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资本构成等情况。
  对于企业在境外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和在境外没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并取得境外所得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也要及时掌握为其登记备案,并设立相应台帐,按年度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台帐附后)
  第七条 企业发生境外所得应实行经营国所在地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准则备案制度。企业要将境外经营地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的中外文对照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企业对境外所得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境外当地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企业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要提供单独会计报表。企业对境外经营业务,在经营所在国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据以核算的基础上,按我国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辅助核算,在申报时提供按照我国会计制度单独核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条 对境外原始凭证实行中文备注。对境外取得的发票等经济内容进行相应的中文备注解释。
  第十一条 各地要充分运用情报交换制度,根据企业境外业务管理工作需求,积极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途径获取税收协定国提供的境外所得情报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三条 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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