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10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境外所得登记台帐(略)
2、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台帐(略)
二○○八年八月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企业境外所得包括: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三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要加强境外所得的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反馈和日常管理。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境外所得业务。
第四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做好企业境外所得业务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公开各类涉税事宜的办理流程,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外所得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对其境外业务提供税收指引。规范和加强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
第五条 规范和加强企业境外所得的税务审计。针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规范企业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业务的税收风险;同时,各地要加大对企业境外业务的反避税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