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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简放提优”工作,省局在认真梳理研究和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征管业务流程,简并相关征管资料,完善征管工作机制,并制定以下规定,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1.下放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权限。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属于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或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核确认)的,统一授权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为履行审批(审核确认)职责。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企业财产损失和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具体规定待总局相关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2.下放核销死欠审批权限。将省局确认核销死欠税款权限,授权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为确认。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吉国税办发〔2001〕5号)的有关规定确认核销,省局和市(州)局负责对核销死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下放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权限。对省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的,只要已经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主管县(市、区)局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可以直接为企业出具税务证明,不再需要到省局和市(州)局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4.下放出口退税管理审批权限。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权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权限、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
  5.统一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受理环节。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办理或受理。即办事项只要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无误应立即办理;非即办事项由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资料,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由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出具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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