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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陈伟雄同志在全省司法所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司法所建设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不少省份司法所建设的工作力度大大加强,进程也大大加快,在不少方面已赶超了我省,我们正面临着如何增创新优势,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加适应广东继续当好排头兵要求的新挑战。从我们自身的工作来看,有的市、县(区、市)司法局抓司法所建设的力度不够大,工作抓得不够紧,个别地方的建设配套资金不到位,司法所业务基础建设还比较薄弱,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工作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六个新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三点认识必须要到位: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切实推进固本强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司法所是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基层组织共同构成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基础,成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的基础力量。司法所有着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更加认真履行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当好基层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对于更加充分有效发挥化解纠纷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职能作用,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巩固基层政权和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在基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也主要依靠基层。这是基层司法行政的一条基本规律和工作原则。因此要把加强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任务来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涉及司法所职能的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表明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同时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全面性的要求。司法所担负的各项职能和工作,既是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的保障措施,也是构建基层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深刻认识司法所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建功于和谐,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的根本标准,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要求上谋划司法所建设,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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