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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双转移”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加强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珠三角地区律师、公证工作要围绕企业因产业转移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清理、股权处置、职工安置、劳动仲裁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拓展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企业的法律服务领域工作。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律师、公证工作要围绕承接珠三角地区企业发生的相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设立审批、工商、税务、海关登记、用地申请、报建等法律服务工作。

  --加强 “三农”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律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的代理工作,为劳动力转移中发生农民外出务工合同、农村土地转包、租赁、使用权入股合同等各类农业合同提供起草、审查服务。依法办理各类涉农公证事务,办理劳务合同公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关系补偿协议、劳动力转移、劳动力使用合同公证等。充分满足困难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继续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和省政府97号文的精神,积极办理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利益以及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等涉及民生问题和权益保护事项等方面的案件。引导和组织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使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的职业优势各类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进城务工农民学习劳务输出的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劳务输出的程序,学会签订劳动合同,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农民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积极探索为“双转移”提供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的专业优势,通过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公证、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参与社会管理、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公益性服务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隶属于本级政府管理的“双转移”工作重点项目,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推介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努力使法律服务参与到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服务渠道。转移地和承接地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强协作,引导律师以顾问制、服务团制、“结对子”和建立法律服务联络点等多种形式为“双转移”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转入、转出两地公证机构的协作,如信息共享、协助审查相关法律文件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从合作效率、合作机制、业务交流、社会宣传等方面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合作顺利进行,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异地维权的成本。鼓励和倡导律师自觉承担起扶贫助弱的社会责任,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务工农民主动减免服务收费,减轻群众负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公证事项,提供减免公证费等优惠措施;为有关企业免费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提供定期走访、跟踪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援助标准,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难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一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核期限,给予优先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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