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索政府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理论和实践,建立当事人分担费用制度,使部分不符合免费法律援助条件又无完全能力购买市场法律服务的“夹心阶层”获得政府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有需求的群众。
(四)积极探索司法鉴定公益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对有司法鉴定需求的困难群众要纳入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分别给予缓、减、免收鉴定费用。司法鉴定在开展公益服务中,要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探索对重大公众利益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新举措。当公众的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如环境污染、假冒伪劣、侵吞国有资产等,公益法律服务可以代表公共利益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相关诉求。
(六)基层法律服务要明确和坚持公益性质的定位,争取政策,通过规范执业标准和执业范围,扩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坚持以服务基层为主,以免费或收费低廉、良好服务、方便群众的实效充分体现基层法律服务的公益性。
六、切实落实和加强对公益法律服务的保障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公益法律服务的开展情况及成效,汇报公益法律服务的发展思路,请示解决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的办法,争取党委、政府进一步的支持,把公益法律服务列入政府推进和扩大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议程,加大政策和措施的扶持力度,特别是争取公益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此外,还可以积极探索以下方法解决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资金短缺的问题:一是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形式,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并将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争取党委宣传部门和宣传媒体的支持,对在媒体上开设的公益法律服务宣传栏目,免收费用或减收费用。二是设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由公益法律服务主管部门提出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并制定出服务质量标准,向民间组织发出要约,凡是符合资质条件,经许可的都可以承接,达到公益法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社会效果的,由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给予资金支持。三是社会支持。如宣传媒体做公益法律服务专题节目或广告、联合有关机构举办大型公益法律现场咨询等,分担经费支出,扩大公益法律服务的影响力。
七、建章立制确保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
结合我省公益法律服务取得的成效和发展需要,借鉴国内外经验,在《
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快公益法律服务的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公益法律服务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以及所需的相关配合协助等等,促进公益法律服务规范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