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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粤司办[2009]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的意见》(粤发[2009]5号)精神,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快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积极发挥法律志愿服务在构建和谐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重要意义。志愿服务事业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和理念,是公民参与社会建设、服务社会需求、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我省社会志愿服务事业在协助党委、政府改善民生、动员群众参与公共管理、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提高公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党领导人民群众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取得了明显成效。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社会、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以及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工作,在参与社会建设、服务社会需求、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为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谐广东建设为主题,以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为重点,以社会化、事业化、公益化、规范化运作为导向,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培育志愿文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努力推动法律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3.主要目标: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覆盖全社会、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党政领导、各方参与、服务多元、组织完善、制度健全”的志愿服务工作新格局;公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参与志愿精神深入人心,成为和谐广东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法律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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