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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1、不断推进律师法律服务进厂矿、进农村工作,以此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使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维护。

  2、鼓励广大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通过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收费标准等形式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3、鼓励律师通过担任工会法律顾问等形式参与农民工合同签订,特别是集体合同签订工作。通过律师参与合同的签订工作,从源头上充分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

  4、鼓励律师在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前提下,尽量通过调解手段解决农民工纠纷,以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不会因为诉讼周期长的原因而导致其他更多的损失。

  5、要求广大律师按照我厅《关于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和《关于律师工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

  全省各地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以下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作限制。只要农民工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均给予法律援助。

  2、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设立公示栏,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等,尽可能为受援人提供方便。

  3、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广泛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根据需要到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接受申请,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公民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农民工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网上受理申请,使困难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就近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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