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对象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市、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督促或责令其自查自纠;对拒不纠正的,应按党纪政纪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住建、国土、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守法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不良记录制度。对有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招拍挂、新项目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市场准入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教育督促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对住房和生活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要认真落实有关廉租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扶持等措施,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三、突出规划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整治违法建设的监管机制
(七)要建立完善市、区、街道办(乡镇)、社区(村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四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宝塔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社区、村组出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涉及的街道办(乡镇)、社区(村组)要负责在第一时间责令停工、督促整改或上报并协助管理部门拆除。
(八)住建、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主体作用,严格规划、土地许可和后续监管,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立即责令停工整治并进行行政处罚,要通过严格管理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滋生蔓延。
(九)国土、住建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建设施工、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要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批准文件,防止违法建设“合法化”。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住建部门不得向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十)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对没有合法手续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相关评价、验收许可,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