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地勘探施工和取样、试验工作过程中,对勘察单位现场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督管理,主要检查勘察单位钻孔位置和深度是否符合勘察合同要求,检查监督现场采样和土工试验,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它勘察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八、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勘察监督的单位应对工程勘察过程中布孔数量、位置、孔距、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取样等进行旁站监督并签证,并出具管理报告(详附件三)对勘察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说明。管理报告和旁站签证资料应一并装订在勘察文件文本之中,和勘察文件一道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和审查合格书一起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质勘察报告未附录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监督单位旁站签证资料和管理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可。
九、建设单位在勘察报告编制完成,提交设计单位使用前,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不得使用。
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对勘察文件中是否按规定附录齐全的现场作业原始记录、测试和试验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十一、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审查分开进行。勘察文件应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设计单位使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报告(详附件四)、初审意见和答复意见及补充的勘察报告(答复意见和补充勘察报告均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后加盖审查专用章)材料应集中装订,作为勘察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交设计单位使用。
十二、设计单位应组织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结合勘察文件对建设场地进行踏勘,并对勘察报告中交待不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澄清要求,勘察单位应就设计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