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生产企业和单位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进一步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和完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尽快做到“人员、装备、经费、职能”四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建立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试行县级安全监督机构委托乡镇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岗位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建立同监察、司法等部门的通报制度,对安全生产中涉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及时通报监察、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行业专业检查、政府综合督查”的要求,继续针对重点时期、重点地区、高危行业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阶段性的检查和督查活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分口把关,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11·9”消防宣传日、学生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大新闻媒体对重大隐患治理、重大责任事故及责任追究的监督力度。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七)继续推进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项经济政策,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把安全生产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公共安全。为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得到根本上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在年内完成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依法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还必须依照《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依法对井下从业人员缴纳不低于3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执行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