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普查工作,保证职工身体健康。重点普查煤矿、非煤矿山、冶炼、有色金属、建材、机械、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重点普查企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有毒有害物品及粉尘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根据普查结果,对职业危害实行分类管理,对重大职业危害实行重点整治。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为重点,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市、县分级管理制度。落实全年市级检查督查不少于2次,县级不少于4次的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快建立市、县、乡、企业四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充分利用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县、特区、区现有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建立“指挥统一、装备齐全、反应快捷、救援有力”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年内组建完成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编制、职责、人员、经费等。完善安全生产各领域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事故应急预案,为快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和救援保障,逐步形成“指挥统一、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抓好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配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工作。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普及全民安全知识,加快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素质;督促工矿商贸企业认真开展三级(企业、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和法定教育,完善四级培训机构,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开展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及时调度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理念贯穿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当中去,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及时协调,统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发挥各级安监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和各级安委会的协调职能;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严肃查处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并严格考核奖惩;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各种费用;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工伤保险;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依法赔偿事故伤亡人员等;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推进安全技术创新和进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真正做到有安全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