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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对贯彻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对贯彻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的通知
(苏粮检〔2008〕1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了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安全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省粮食局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苏粮调〔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苏州、泰州、盐城等市已贯彻《通知》精神,明确了具体标准,其他市正在贯彻落实中。为促进此项工作尽快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制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是政府以法律手段规定粮食经营者应承担的社会义务的行为,也是调节市场粮食流通量、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贯彻落实。未明确具体标准的有关市粮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粮食生产量、消费量、社会库存量等实际情况,在省定幅度内,尽快确定本地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具体经营者。
  二、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档案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在测算辖区有关粮食经营者粮食必要库存量、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基础上,要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一套完整的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档案,为今后开展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粮食经营者落实必要库存量、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进行汇总,填报《江苏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落实统计表》(见附件),于3月14日前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三、监督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引导和督促有关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各地要把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列入今年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作出专项安排。对违反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促进粮油供应安全,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附件:江苏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落实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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