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明确我省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大米)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明确我省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大米)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粮调〔2008〕8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妥善解决黑龙江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精神,对关内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大米)运回本省的,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执行主体

  在我省境内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回江苏市场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各类粮食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操作规范、手续齐全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运费补贴政策。政策执行主体以省辖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由市、县(市、区)粮食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确定委托一家企业实行集中委托采购,确定委托采购企业名单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及省农发行备案。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并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单个县(市、区)采购数量不足5000吨的,纳入省辖市确定的委托企业集中采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省属企业从东北采购粳稻的,确定由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集中委托采购。

  二、运费补贴标准。

  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6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1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7元。

  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标准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3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8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

  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标准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15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65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325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