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苏粮检〔2008〕10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了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进一步规范证件的使用,及时掌握粮食行政执法队伍情况,根据国家粮食局下发的《
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省局决定,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内容和范围
依据国家粮食局《
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对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中现持有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开展资格条件、适用范围等审核。
二、审验方式和时间安排
采取逐级审验的方式。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按审验内容对本局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填写《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附后),于4月5日前一并报省辖市粮食局复审;各省辖市粮食局复审后报省粮食局审验。省粮食局将在召开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会议期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集中对各省辖市粮食局上报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资格条件、《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加盖《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章》。
三、审验要求
1、切实加强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粮食监督检查证是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是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上级粮食部门了解和掌握基层执法队伍情况的主要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认真审验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重点清理辞职、辞退、调离粮食部门、调离监督检查工作岗位和离退休人员的证件。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有《
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
8条、第
10条所规定情行之一的,要及时上缴省局监督检查处注销,有第
9条规定情行之一的,要及时向上级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