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办法。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梯次结构和相应的津贴制度。企业对受到各级政府表彰的技术能手、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功勋技能人才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要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对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可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在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在职取得高级技师资格且退休前未解聘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等对待。
(三)明确企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对企业招聘、录用经我市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人员,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应视同全日制大专生对待。企业职工进入我市职业院校学习,结业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证书的,分别享受本企业同岗位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同等待遇。企业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采暖费报销标准、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四)加强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职业院校在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可采用考核的方式招聘企业中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在职业院校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可参加一级和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聘。事业单位优秀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聘用到与工勤岗位管理、实习指导教师等相关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招聘技能岗位工勤人员时,应主要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和具有预备技师资格的职业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五、积极引进我市急需技能人才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15年(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且具有四级(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须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技能人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公租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