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2008年度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苏粮办〔2008〕30号)
各市粮食局:
为切实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掌握今年我省原粮的卫生状况,省局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本次调查重点围绕收购环节,对稻谷、小麦两个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进行调查。
(一)样品采集
各市在粮食收获之前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在重点地区(村)确定采样点并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采样方法参照《关于开展全省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粮办〔2007〕38号)执行,采样份数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样品检验
各市负责本市样品的检验,根据粮食可能受到的污染情况,自行确定有关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检验项目。
(三)调查检验结果报送
各市的原粮卫生调查工作报告,夏粮部分请于200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秋粮部分请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组织情况、采样和检验工作情况、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问题及建议等。
在调查中,如发现比较严重的面源性卫生指标超标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局,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二、经费来源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落实原粮卫生专项调查的工作经费。
三、组织实施
开展原粮卫生专项调查是粮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采样工作主要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测工作主要由市级粮食质检机构承担。各市粮食局要加强检查和督导,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