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方案。
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受理机构和办理窗口,细化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流程,明确房屋合法性认定、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登记范围等房屋登记要件的确认方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完善相关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房屋登记发证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市、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房屋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切实做好宣城市宣州区农村房屋发证与抵押流转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三)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房屋登记发证提供热情周到服务。要及时公布有关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保障群众知情权。
四、健全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担任召集人,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房屋登记发证中涉及的户籍管理工作,处理治安违法行为。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房屋登记发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民政厅负责监督管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房屋登记中履行相关职责情况,有关市房屋门牌编号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市、县房屋登记发证收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认定工作。省农委负责监督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农民负担情况。省法制办负责审查和修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负责核定登记发证过程中相关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和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