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为就业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七、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扶持政策
(一) 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及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就业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2.公益性岗位补贴:提供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就业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对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原后勤保障岗位上聘用,且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需按规定申报核实后方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八、公益性岗位的变更申报
(一)空岗申报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公益性岗位变更申报表》按认定权限报县(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