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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严明纪律杜绝出现“转圈粮”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严明纪律杜绝出现“转圈粮”问题的通知
(苏粮检〔2008〕16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今年以来,全省粮食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2006、2007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出库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交量和出库量均为全国同期最大省份,目前销售出库工作已接近尾声。但近期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相继接到一些举报,反映少数企业由于今年新小麦收购竞争激烈,回购部分销售出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出现了“转圈粮”的苗头。“转圈粮”是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严肃纪律,加强监管,预防和杜绝“转圈粮”问题的发生。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国家《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明确指出: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这是防止“转圈粮”问题的一项政策,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南京国家粮油交易中心也要严格把好企业入市关,密切注意交易资金流入动向,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间接变相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要立即终止其交易,并向省局监管机构报告。

  二、加大检查力度。根据国家粮食局有关通知要求,我省把查处“转圈粮”问题作为今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县粮食局要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要求,切实肩负起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职责,做到不缺位、有作为;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江苏境内的中央直属库也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头杜绝“转圈粮”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行政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搞“转圈粮”行为的,一经查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各市、县粮食局对查实的“转圈粮”问题要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处罚。同时,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人责任,切实维护我省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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