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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粮油企业仓储设施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粮油企业仓储设施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粮产〔2008〕24号)


各市粮食局、国资委:

  国有粮油企业的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保证粮食安全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根据《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粮食局、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粮储财审[1996]18号)有关精神,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粮油企业的仓储设施属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占用和改变隶属关系。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上收或改用、占用国有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储粮设施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粮食局和省国资委批准后,才能生效。

  (二)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首先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补偿方案,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局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粮食局、省国资委批准方可生效。

  (三)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因特殊情况占用国有粮油仓库部分场地、仓库等设施时,必须符合库区总体布局,并实行有偿使用或有偿转让,由占用单位所在地粮食局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粮食局批准方可生效。

  (四)国债资金建设粮库上收,必须征求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报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仓储设施报废,必须符合报废条件,由所在地粮食局提出报告,并经省粮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

  四、上述仓储设施的撤、并、占、上收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应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等有关手续。

  五、凡未经省粮食局和省国资委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不得核减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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