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维修范围和要求。仓房维修应按照仓储设施建设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维修的主要范围为:仓顶维修、墙体修补、仓内地面维护、门窗及通风系统的改造等。仓房维修后,应满足上不漏、下不潮的基本要求,能密闭、防鼠、防雀,发生粮情异常变化时,能及时处理。
第三条 项目备案。维修的库点名称、子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由市粮食局确认并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备案,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不足资金应由地方自筹解决。
二、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各市应建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由市粮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抓好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条 各维修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同时选择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手续齐全,资料及合同归档、保存完好,以便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 为保证维修质量,建议项目的维修方案(包括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材料选择、投资概算等)通过粮食专业设计部门或由市、县粮食局有关技术人员审查确定。
第七条 根据江苏省工程招投标有关要求,10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按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10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也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第八条 项目的设计、发包、施工、采购等活动都要严格按《
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精心组织,抓好施工建设。在维修过程中,项目单位应认真负责,确保维修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各市粮食局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所有维修工程在2008年9月底前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