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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申请编号
受理人姓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办 公 室
办理意见
承 办
处室(单位)
处理意见
承 办 人
办结日期
单位负责人
签字日期
会办部门负责人
会办日期
审核意见
领导意见
决定书编号
承办人
承办日期
说 明
承办处室(单位)处理意见中,必须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