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粮检〔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现将《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8〕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粮食库存分级监管责任制。根据库存粮食的粮权属性和国家粮食局《通知》要求,对我省粮食库存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我省境内的中央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以及中储粮直属库的企业自营商品粮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管,中储粮总公司负总责,中储粮江苏分公司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地方储备粮(油)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总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营商品粮(含中粮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县(市)粮食局对其账实相符情况负全责。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层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把粮食库存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上级机构要强化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督查,使全省形成网络化、全覆盖、分工细、责任明的粮食库存监管体系。
二、建立粮食库存科学化的检查方式。一要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库存管理制度。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到对涉及库存的购销、储运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政策执行上来,及时查找管理中的漏洞,防患于未然,杜绝空库和坏粮事故的发生;二要完善检查方式方法。在做好专项检查、例行检查和明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和暗访的检查力度,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公信力;三是突出检查重点。检查重点地区为主产区和主销区,重点企业为国有大中型粮库,重点粮权属性为地方储备粮。为便于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充实和库存情况,各地都要有地方储备粮储存点档案。
三、加大粮食库存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严肃查处。包括:一是实施必要的经济制裁。如建议扣拔相关费息、罚没非法所得、依法罚款等,决不让违规违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二是取消业务委托和许可。如建议取消政策性委托业务、取消托市收储资格、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取消储备粮承(代)储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