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设立分中心、窗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设立分中心或窗口并负责监督管理,保障分中心、窗口的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和人员稳定;
(二)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梳理、拟定本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
(四)将本部门(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属分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授权所属分中心、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能授权的政务服务事项,确保所属承办机构接受分中心、窗口的分办、督办;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 分中心、窗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市政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市政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负责与市政务中心的工作衔接;
(二)代表所在部门(单位)统一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统一送达政务服务决定;
(三)根据所在部门(单位)授权,直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将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分办到承办机构,并督促办理;
(四)贯彻执行各项政务服务制度;
(五)完成所在部门(单位)和市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作为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需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梳理出本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并拟定操作规程。
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三)实施主体依据;
(四)办理方式及数量;
(五)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