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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原公立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按政策规定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应聘医务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多渠道保障应聘医务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公立医院离退休医务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卫生部门依法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八)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如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住院医师和护士等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级临床医师进修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凡在外省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可经我省同类社会团体推荐增补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该社会团体换届时再按规定参加选举。
  (九)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群众服务需求较大、营利能力较弱、承担社会医疗保障功能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专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单位改制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和退出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确需变更机构类别的,凡符合变更条件,原审批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变更。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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