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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市府发〔2009〕1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全方面促进就业增长,切实稳定就业局势,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精神,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失业调控,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施失业调节和控制
  1.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
  2.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需提前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方能裁减人员。对关闭破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企业欠贷、欠薪、欠保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委,市建设局)
  (二)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2009年内适当降低参保单位除养老保险以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企业要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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