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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及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示范项目的认定条件

  示范项目除满足上述应用项目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主要物联网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项目得到国家有关部委或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建成后能作为行业或国家、国际标准推广应用。

  3.项目在我市相关领域内具有唯一性和示范性。

  三、认定程序

  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其中“应用项目”由各市(县)、区按照相应条件组织认定,并报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市信电局负责具体受理,下同);“示范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其中江阴市、宜兴市范围内申报的“示范项目”由所在市(县)代为认定),并报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审批。

  示范项目的认定主要包括如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申报书、立项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目标和详细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预算和资金渠道、国家有关部委或主管部门书面认可等资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和技术评审,提出无锡市物联网示范项目扶持建议,并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申报单位正式签订无锡市物联网示范项目资金扶持协议,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进度、考核标准等具体内容。

  (四)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地区和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五)示范项目全部建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报国家有关部委或主管部门。

  (六)示范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准。

  应用项目的认定程序,由各市(县)、区参照示范项目有关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资金扶持

  (一)扶持对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不含政府性资金项目)的投资主体(业主),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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