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做好公文报送和承办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文报送和承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规定的体例格式和行文规则,采用规范的行文格式报送。
二、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与“报告”应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请示”和“报告”不能混用,“请示”应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送,“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请示事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主办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再报送市政府。
五、按照公文处理“一个口子进”的原则,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迳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统一处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六、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由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府。
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注明时限要求,及时报送。
八、已经开通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单位和部门,非密级公文均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在公文报送前应对公文体例、格式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